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博客 / 王正方《““吾所言者,即吾之言”》(杂文

2009年十月16日,星期五,在05:07

“吾所言者,即吾之言”

2006年12月2日,是我们的陈植中老师诞辰80周年,庆典主持人要我代表她的学生们讲话。我想,这是好事嘛,我当然乐意。不过,我又想了,不妥哦,她的学生那么多,在国内外有眉有眼的不在少数,有科技界成名成家的,有朝中为官的,更有实业界成功人士,我算老几呢,我能代表吗?再说了,谁选我当代表了?你主持人推举,我就能代表了?于是我说,发言可以,但不代表别人,我只代表我自己。在隆重的庆典上,我发言了。不自谦地说,我的讲话还是具有代表性的,可以表达陈老师众多学弟子的心情和心声。但是,我始终以个人名义说话,没有半句话半个字要代表其他任何人的意思。
有朋友说我未免太拘泥,是不是有点书生的呆气噢。我说,可不能这么说,这里有一个观念和程序的问题嘛。一个人在什么情况下能够代表什么人去说话和办事,是有一定的规矩和程序的。这个规矩和程序的实质么,就是充分地尊重被代表的当事人的意愿。如果做不到这一点,就不能代表别人。这是起码的常识啰!比如,前年本人受妻子委托,代表她去中国银行提取定息存款,由于我的程序不完备(没带我的身份证,妻子身份证倒是带了的),好说歹说,银行就是拒绝付款。这么说来,在程序不完备的情况下,我连我老婆都代表不了啊!自己堂堂一个大丈夫,连自己的老婆都代表不了,你说这不是很窝囊么?可是,这恰恰就是法治社会的极其普通的常规。
我想起2004年世界小姐选美,一个中国美女身着比基尼,以无尚尊贵的口气自我介绍说:“我来到这里,代表了十二亿中国人。”一个中国美女,跑到外国去,穿着三点式,一下子就能代表12亿中国人了,你说滑稽不滑稽噢?有些国人就是习惯和喜欢动辄代表12亿中国人来说话。
这种说话的习惯和癖好不知起源于何时,总之是起源很早,并且很早就已经根深蒂固了。早在民国初年,似乎很多人就喜欢僭用“四万万人”或“四万万同胞”的名义来说话。国民党党魁宋教仁去向袁世凯面辞农林总长职务,你猜袁世凯他怎么说,最不能代表人民的袁世凯这样说道:“我代表四万万人挽留你!”没想到宋教仁的回答也很牛:“我代表四万万人拒绝你的挽留!”这些大人物一用,国人当然跟着效法。连张东荪当年劝梁启超一定要保重身体,也说,“我以四万万人民的名义向您提一个建议……”。
前些年中国人赵燕在美国被警察殴打了,提起要求赔偿500万美元的诉讼。她称,这“是为了民族的尊严”。这话看似不错,但仔细一想,就感觉不大对劲。你一个人被打,本来是一个中国人与几个美国人之间的民事纠纷,你这么一说,似乎一下子变成了中华民族被打了。打官司要求赔款,就把“中华民族”也拉上,成了“维护民族尊严”了。这实际上,还是把自己当成12亿中国人的代表了。
王怡在《赵燕只是赵燕一个人》中说:“……动辄把个人的际遇或言行,和一个抽象的共同体的名义捆绑起来。于是有时把荣誉、更多时候是把责任和负担强制性地传递给共同体的其他成员,等于是精神领域中的‘挟天子以令诸侯’。但十诫中说,‘汝不可妄称主的名’。这是基督徒对上帝最起码的的敬畏和信仰。换成现代政治的‘人民主权’理念,那就是不可妄称人民(民族、国家)的名。”(《新时期杂文精品选》,中国社会出版社2005年7月版,第51页)
于是,我想起康心孚在《雅言》(清末杂志)中的一句话:“民意者,民当自言。吾所言者,即吾之言,初不必假民意以自重。”这已经是一个世纪前说的话了,但在今天,似乎也并没有过时啊。
2009-10-07于锦江河畔彩虹桥头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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评论 2 排列评论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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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王正方 (2009年十一月12日,星期四,在05:43)

    翘楚,得到您的首肯,我很高兴。
    我们在这里交流 ,其实也很方便。


  • http://netlog.com/luoqiaochu2234罗桥础桥础luoqiaochu2234http://zh.netlogstatic.com/p/tt/000/361/361973.jpg中国四川 luoqiaochu2234 68

    罗桥础 (2009年十一月10日,星期二,在05:26)

    老同学的博文言之有理。一些司空见惯的现象平时我们并未深究,实际是对民主、民权与个体自身关系的不当介定。 罗桥础2009/11/10于美国圣路易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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